正义是否设了一个有效期?

罗洁琪 · 09/23

来源:界面新闻

编者按:1986年9月及其后的五年中,韩国华城郡发生了十起连环杀人案,韩国警方先后投入200多万人搜查,凶手仍逍遥法外。此案成为电影《杀人回忆》的故事原型,也成为1980年代韩国的全民恐惧记忆。

2019年9月18日,据SBS电视台报道,韩国警方确认了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凶手。但根据韩国法律规定,杀人案的追诉期为15年,华城连环杀人案的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结束,嫌犯可能会因此逃避相应的法律惩罚。

作为正义代表的法律,为什么要设定“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的罪犯,法律是否就真的束手无策?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是如何……正午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为我们解答这一系列的疑惑。

 

正义是否设了一个有效期?

 

口述|罗翔

采访、整理| 罗洁琪

 

著名的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有过一个假想: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小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散居到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就必须在处死刑犯之后,才能开始全民解散。因为必须让每个人都知道,每个人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因为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以康德看来,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从古希腊开始,对于刑罚就有两种看待的角度:一种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前者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就应当受到惩罚,惩罚具有道德上的公正性,这是报应主义思想;而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一般认为,公正和功利是刑罚的两大支柱。

 

也正是站在报应主义的立场上,康德举了一开始的那个例子。他认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人们避善从恶,一旦有了犯罪行为,从道义的立场上就必须承担责任。犯了罪就应当受到惩罚,无论时间长短。

 

但是,在公正的基础上,现代刑罚一般都设置了追诉时效。这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旧案很难收集足够的证据,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更值得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其次,从稳定社会关系的角度,当犯罪发生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从追究,既定社会关系已经稳定,没有必要轻易打破。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果犯罪的人很久都不再犯罪,说明其已经自我改造成功,没有必要再施以刑罚。同时,对他而言,也不是没有受到惩罚,因为对于人而言,最大的惩罚是良心的折磨。为什么有很多人犯罪后会去自首?就是因为受不了日复一日良心的折磨。

 

在中国,《刑法》的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公正与功利。从公正的角度来看,罪行越重,追诉时效越长。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但是,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重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以连续计算。这背后的法理是,如果犯罪之后,再犯新罪,就说明根本没有自我改造好,良心的折磨对其微乎其微。例如张三有强奸的犯罪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追诉时效是15年;在第11年,张三又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行为,那么,从第11年开始,重新计算强奸罪15年的追诉时效。

 

另外,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么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民众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2019年,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2003年家属报案后,因为有关部门踢皮球,导致案件侦查受阻、时效过期,对于涉案人员就可无限期追诉。

 

此外,虽然刑法规定中国的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但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这些年,时不时就会引发公众讨论和关注的清华大学学生朱令的铊中毒案,表面上看,已经过了最长的20年追诉时效,但其实不然,侦查人员只要有足够证据,随时可以重新启动程序。1997年时,侦查机关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只不过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证据充足的话,仍然可以申请抓捕罪犯。

 

可见,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制度无限期地追诉下去。1995年,安徽南陵人刘永彪伙同他人,在湖州织里的闵记宾馆抢劫,连杀四人造成灭门惨案。22年后归案时,刘某已洗白人生,功成名就,加入中国作协,成为当地一名颇有名气的作家。最高检对此案核准追诉,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因此案属于社会危害极大的严重犯罪,刘某被判处死刑。(正午曾报道该案,详文请点击:《闵记旅馆杀人事件》

 

这个例外的规定,显然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对于最严重的罪行可以一直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可能会有人觉得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野蛮的,但是报应主义是刑罚最基本的正当化依据,在公正的基础上,反而是文明的体现。

 

根据报应主义的体现,对于谋杀等最严重的犯罪,无论过多久,都留了一个可能性,保留无限追责的可能,当然,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与此类似的是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特别手段杀人”无追诉时效,其中包括连环杀人、满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于种族原因杀人等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在德国可以对纳粹罪犯进行无限期追责的法理依据之一。

当地时间2019年9月19日,韩国京畿道水原市,华城连环杀人案调查本部长出席新闻发布会

 

2009年04月22日,北京,朱令家中,朱令的父母帮助女儿起床,吃早餐后,带朱令到医院进行检查

 

—— 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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