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超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超豪华小汽车于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这就意味着,购买一辆超豪华汽车将比之前至少多付13万元。
根据《通知》,此次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消费税征收环节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通知》称,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据悉,此次对超豪华小汽车征收消费税的环节定为零售环节,是在为税改铺路。因为目前除了黄金饰品等少数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大部分的消费税税目征收范围为生产和进口环节。而消费税改革的一大目的就是使消费税征收环节改为零售批发环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可以对商品最终售价征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引导消费,但征收管理难度比较大。这次相关部门以豪车为突破口,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是因为中国4S零售店相对烟酒等零售店来说并不多,容易管控。这也将为下一阶段其他税目征收环节后移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