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普洱茶,打假

《新消法》:普洱茶职业打假人走到尽头?

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那么,职业打假人与中期普洱茶之间曾经的“恩怨”是否也将就此结束?

11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中期普洱茶也曾被职业打假人盯上过,这段“恩怨”是否也将就此结束?

职业打假人与中期普洱茶的恩怨情仇

从2015年年底开始至2016年年中,广州芳村茶叶市场的茶叶商家大面积遭遇“职业打假人”,坊间传闻芳村有“上千家”茶叶商户被起诉销售“三无产品”或“保质期过期产品”,索赔金额不菲……

这种情况的持续发酵,让全国最大的普洱茶批发市场——芳村沦为一个“假茶贩售基地”。对于芳村散茶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请点击下方标题查看完整报道。相关回顾:《芳村的职业打假人(上):散茶挥之不去的噩梦》(点击查看)

所谓中期普洱茶,其实是2005年~2007年左右,市场上对存储年份介于5年~10年的,原料优秀、仓储条件合格的普洱茶的一个概称,这个概念一开始的含义其实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进入适饮期的普洱茶。

当然,对于中期普洱茶的年限起止,专家、学者、茶企、茶商、茶人都有着不同的标准。5~10年,10~20年的普洱茶,都有可能被他们称为中期普洱茶。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部分大型茶叶厂家生产的普洱茶,其从原料选取、制作工艺、仓储条件各方面的综合条件来看,都比小厂家或民间茶品的品质更有保障。

这也使得几家国有大型厂家于上世纪80年代~2008年期间生产的普洱茶产品获得了市场的青睐和茶友的追捧。正因如此,大厂生产、品质保障、认可度高、价格合适等多方面条件,也使得“中期普洱茶”的名头越发响亮。

从某种层面来说,中期普洱茶已经成为了排在号级茶、印级茶这两种历史等级茶品之后的第三层级年份茶品。在这种基础上,将之称为市场流通追炒的中流砥柱,也不为过。

从市场的反应来看,一般原料品质优秀、仓储条件合格、有一定品牌的中期普洱茶,在市场的价格区间介于上千元/饼至30000元/饼。

但正因为中期普洱茶在市场的名头亮、流通率高,很快就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据各处茶友圈子的消息显示,职业打假人团队通过电商或商铺渠道,大量多次购进市面在售的中期普洱茶。

然后以产品包装标注了保质期36个月,产品购买时间已超过保质期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经济赔偿。

但是,之所以会有“36个月”的标注,只因为当时的相关规定限制,必须有保质期的标注。

历史的车轮是滚滚向前的,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修正和完善的,对于普洱茶尤其如此。之前关于普洱茶的标准已经被废止,并从2008年开始,已经有了新的国家标准进行替代。

2008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T 22111—2008普洱茶国标《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正式明确了普洱茶产品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读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忍不住笑了。是的,职业打假人团队这稍显拙劣的伎俩,这次可算是用错了地方,一言不合就搞了个大乌龙。

这些中期普洱茶一定没问题吗?

也许有人看到这里会说,你这是在给这批中期普洱茶洗白,普洱茶超过保质期可以就一直这么存放下去吗?不会出问题吗?

那我只能说:“同学,你审题不仔细啊!你这个疑问我给你零分!”请仔细看,上述标准明确说明了储存条件:

1.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无异味气体污染.

3.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

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三项条件下的普洱茶才能符合长期存放的条件。否则,在不达标的仓储环境中长期存放很有可能使普洱茶产生非良性转化,更严重的可能导致霉变!在这种条件下,即使茶没有过36个月的保质期,都有可能会不适宜饮用。

如果真有茶叶商户将这种不合格的中期普洱茶拿出来进行销售,被诉也是应该。

不过职业打假人若是无端诉讼那些品质合格、仓储条件合格、后期转化合格的中期普洱茶产品,那确实是有“无事生非、敲诈勒索”的嫌疑,并且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职业打假人也分为三类,是否区别对待?

根据微信公众号“天下网商”的报道: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在不久前召开了一次学者讨论会。

参与此次讨论会的学者认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个统称,应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有公益性质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促进作用。很多普通消费者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公益律师和公益组织,这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职业打假人要分情况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行为主体就不是民事主体。

第三类职业打假人其实是职业勒索人。他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去法院拿到赔偿,而是用影响大公司的商誉作为要挟,让这些公司聘请他们作各种顾问,每年让企业交保护费。

所以要把职业打假人区分开,第一类肯定是受保护的;第二类要区分来看,是不是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中到底有没有公益的成分;第三类不仅不要保护,而是应该坚决打击禁止。

在新消法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很多职业打假人也站出来明确反对。

素有“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在他看来,打假和敲诈完全不是一回事。“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对我们过于责备求全。”王海说。

茶行业相关负责人怎样看待茶界打假?

针对此次职业打假人对中期普洱茶的打假行为,茶语网编辑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朱仲海了解情况的时候,他表示:“我们不反对打假,作为行业流通协会,我们反而是提倡打假维权的,以帮助确保每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放心、可靠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普洱茶的特殊属性,有很多收藏的中期普洱茶产品还在市场上流通。若非业内人士,很有可能不了解我们行业的这一特殊情况以及国家的新标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业打假人乱打假和混淆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发生。目前,我们也在积极向国家反映这个情况。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在标准的过渡期要给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也为企业的生产规避一些风险。我们的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地了解我们国家的新标准;企业也应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次职业打假人对中期普洱茶的集体“打假”事件,本来茶语网应该持有中立化的态度来进行报道,但作为中国茶行业观察者和现代茶文化推广者的身份来说,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就此事发表几点看法。

1. 打假行为的确能促进市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是会引发行业朝良性发展方向的一种阵痛。但大面积、有某些钻法律空子嫌疑的打假行为,是否会对行业发 展造成过犹不及的可能性?如果仅仅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肆意对茶行业中发展潜力巨大、新老茶人需求较大、市场流通率较高的中期普洱茶进行存在恶意嫌疑的 诉讼,于法可能无碍,但对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满足和规范市场可能会造成反效果。

2. 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例引起重视,继续完善关于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行业朝着良性的方向持续发展。

看完这篇文章,对于取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保护一事,你是支持,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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