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审查

ST天润2月23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检查院的《受理通知书》文件,公司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查院申请监督审查。

公司与梁逍、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6月26日一审判决公司对债权人不能偿还的尚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50%的责任。2019年12月1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在收到(2019)最高法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后,于2020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以原审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为由,请求撤销(2019)最高法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2018)浙民初3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依法改判天润数娱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最高法并未采纳公司再审申请相关意见,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14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公司认为,公司与最高法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分歧,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公司后续委托代理律师拟通过检察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最高法再审裁定中的错误认定进行纠正,从而免除原审错误判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监督受理决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阶段,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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