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媒体刚刚爆出张靓颖要与冯轲结婚的消息,张靓颖在其演唱会上向冯轲逼婚我们有目共睹,终于要步入婚姻殿堂了,可是昨日张靓颖母亲借媒体发布一封公开信,指出冯轲把张靓颖当做赚钱工具,并不值得女儿托付终身,她不想女儿继续受骗了。
从公开信中可以看到,张靓颖的母亲对冯轲的不满可以总结为以下二点:
1、冯轲生活不检点,还总说谎。
2、把张靓颖当做赚钱的工具,并想侵占靓颖的财产。
从张靓颖母亲担心的两点来看,冯轲这个人靠不靠谱,值不值得托付终身这件事情是由张靓颖来判断决定的,昨日张靓颖也做出了回应,明显是站在冯轲一边,并说会再耐心得和母亲解释,甚至有网友爆出冯轲有小三,张靓颖也为那个女孩做出回应。
看来张靓颖要死心塌地得嫁给冯轲了,这是母亲无法左右的。
但是母亲担心的财产这件事情,张靓颖需要长点心,如果说一开始是张靓颖非常信赖冯轲不愿去白纸黑字得“保护”自己财产的话,那正好这次母亲替她出头了,是时候给自己上一个“保险”了,母亲不是担心财产被冯轲非法剥夺吗?那就趁这件事情做好财产公证,让母亲在财产这件事情上放心。
所以张靓颖可以嫁给冯轲,但是关于财产她要听妈妈的提醒,不能只听冯轲说的好听,冯轲关于财产的回应,有几点需要张靓颖注意:
关于“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并不是冯轲所说的“公证”,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我国能够出具公证文件的仅为公证处,且公证过程应由公证员协助完成,律师并不参与其中。
“律师见证”只能证明该《财产协议书》上冯柯和张靓颖对签字和捺印均属实。至于该《财产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见证律师不做法律判断。
关于冯轲提供的见证书,为其做见证的两位律师为:刘冬、周颖。经查询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确有前述两位律师,但周颖律师的执业状态为:未登记。
其执业证号也与冯轲所提供文件存在出入,依据北京市司法局显示的信息,周颖律师的执业证号应为:W0120062115677,而非见证书中所载的14403200911389938。《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中明确规定: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据此,此份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
关于财产协议书
冯轲与张靓颖在《财产协议书》上约定,所有冯轲与张靓颖的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而婚前婚后的债务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财产协议书并不能保证张靓颖的经济利益,拿房产来说,在冯轲全款付清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办房屋赠与过户手续,婚前房本写的是谁的名字,两个人离婚后,房子就属于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股权变更
冯轲在回应中回避了少城时代股权变更的关键问题,即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过程中是否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张妈妈所说属实,她所占20%的股权在未参与股东会议决议,签署股权变更协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签署股权变更协议情况下,从最初的20%变成2014年11月失去股东资格,少城时代的股权变动应有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其股权变更可能会无效。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意外身故遗嘱》
冯轲自己说《意外身故遗嘱》是多年前亲笔撰写的,并且表示今后依然有效。可以推定这份遗嘱签署时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张靓颖也就不是冯轲的法定继承人。现在双方马上要结婚,张靓颖的身份也要变成法定继承人,这就需要对这份遗嘱进行修改或重新订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遗嘱可以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看来冯轲以上几点的回应,并没有什么“安全感”,他接着说到,愿意把名下所有的财产转到靓颖名下,当然这也没有法律效力。
张靓颖说,所有糟糕的假设都跟妈妈聊过,她做好了面对一切的准备,但谁愿遭受最坏的结果?王宝强当初没有设防之心,张靓颖该有了,她不能被口头承诺感动。
最后建议张靓颖在与冯轲约定婚前房产、个人房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时,要及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对于婚前、个人的其他财产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将合同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张靓颖在此次婚前至少得手握冯轲的赠与书面合同,以及冯轲名下房产的房产证(随后补办过户手续),否则,结婚后一旦出现离异,《财产协议书》里的“婚前财产共有”条款将没有任何意义,冯轲名下的婚前房产将仅属于他个人。
作者微信公众号「徐小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