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收关注函,要求说明本次司法执行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实控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

兆新股份2月17日收深交所关注函, 2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与中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裁定将陈永弟持有的4.86亿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5.82%)以13.95亿元的价格(2.87元/股)抵偿给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所有,恒丰银行作为该信托项目的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拥有信托项目所持有证券的权利。2月13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陈永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要求核实说明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经营管理决策权安排、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况。结合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及问题(1)回复,说明本次司法执行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关义务的情形。说明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未来保证日常经营稳定的具体措施,同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