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溯及力如何?

界面新闻梳理的63例案件中,有25例被告人被判处1年及以上有期徒刑,33例被告人适用缓刑。目前有4例的被告人仍处于缓刑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刘海川

2023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1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2020年以前,中国刑事立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设置了较高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极少。20203月,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曾在其文章中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曾是司法实践中的僵尸罪名之一。

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通过2020年第1号文件宣布,新冠肺炎采取乙类甲管措施。2020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再度被激活。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2020214日,第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由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在无营运证的情况下,两次驾车前往疫源地载客,致与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界面新闻查阅了近三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有关害传染病防治罪的63例判决。此类案件案情多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疫区停留经历,在到达另一地后并未向当地如实报告行程,且存在社会面活动,致使当地出现疫情传播风险。

55例判决发生于2020年,刑罚最重的有2例,被告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中一例发生在四川德阳,被告人在村委会明确要求其居家隔离,不要外出的情况下,外出聚集打麻将,造成120名密切接触者被强制医学隔离;一例发生在安徽,被告人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致使与其接触人员共112人被集中医学隔离。

刑罚较轻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其中一案例当事人隐瞒来自疫区的旅居史及到达停留地后与他人密切接触史等信息,造成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共22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最新的公开案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20228月,被告朗某与其妻子,以及刚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市返回江孜县农村老家,乡卫生院医生要求其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并让三人单独居住。次日,朗某擅自外出浇灌农田,并与同村的几个朋友在田间饮酒。819日,朗某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还造成另外28人被隔离。2022930日,江孜县法院判决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12月,防疫政策调整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曾撰文呼吁,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界面新闻梳理的63例案件中,有25例被告人被判处1年及以上有期徒刑,33例被告人适用缓刑。目前有4例的被告人仍处于缓刑期。

在已被法院判决的案例之外,202211月至12月,湖南、山西、四川等地警方仍发布不少涉疫情防控的警方通报。

17日,五部门在《通知》中明确,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发布后,已被法院判决的涉疫罪犯,是否将受到新政策影响?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这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已判决且已生效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有关的罪犯,无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这两种情况,都将需要按照已经生效的判决去执行有关的刑罚,不会受到《通知》的直接影响。

第二种情况是已判决但未生效的情况,包括目前还处在一审上诉期内、还处在二审审理阶段等情况。这些情况下,由于有关判决未产生既判力,那么,根据《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张宗保说。

在案件判决或者裁决未了结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该怎么做?

张宗保指出,如果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这两类罪名,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第一,还处于侦查阶段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已经被侦查机关移交公诉,但是尚未被正式公诉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已经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未判决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第四,已经被法院判决但是还处于上诉期内的情况。如果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这两种情况,张宗保建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应当及时依据新规提起上诉处理。

《通知》发布后,辽宁省绥中县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受到舆论普遍关注。

20221031日,大货车司机韩某、贺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绥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也是目前公开报道中,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罚最重的判决案例。

绥中县检方指控称,2022122日,被告人韩某和贺某驾驶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

近日,韩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后,他放弃了上诉,先后被绥中县公安局和绥中县法院监视居住,一直未被收监,目前他和贺某已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1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文章中称,国内刑法采取的立场是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他在文中提到:司法机关当前能够做的就是为他们积极地寻求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法律一个小小的调整,背后是一个个具体人的悲欢离合。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地进行补救,而不是无动于衷。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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