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降级管理后治疗费用如何安排?多地明确医保报销标准

专家表示,相关部门需要针对新冠病毒感染的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等,建立一套更详细的新规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公告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2023年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三年前,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前期,由于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较强,死亡率相对较高,且有许多未知性。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当时,在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上,国家医保局提出了“两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020年1月25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020年2月20日,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熊先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医保部门及时调整了专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列预算,不占用当年的总额预算指标。为缓解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向专治医疗机构预付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的医疗救治。当年2月,医保部门即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前拨付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专项资金171.79亿元。

熊先军此后透露,截至2020年4月6日,确诊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已经达到2.15万元。目前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少数危重症患者治疗费用达到几十万元,甚至超过百万元,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年来,我国对确诊和疑似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2022年6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金甫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情以来,医保局已累计预拨200亿元用作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

此次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乙管”后,医保政策是否将会变化?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已明确,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

界面新闻注意到,12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静林同志曾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指出,明年要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优化调整医保疫情防控政策,持续降低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等价格,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问药。

病毒学专家常荣山向界面新闻表示,下一步医保政策肯定会有调整,相关部门需要针对新冠病毒感染的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等,建立一套更详细的新规则。

第一财经日前引述一位医保研究人士的观点称,新冠免费治疗是一种应急状态下的医疗保障措施,疫情管控优化之后,医保“报销”也需要回归常态化管理,新冠治疗可按现行正常状态的医保报销和管理政策去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社保报销规则中,甲类药品可以按照比例100%报销;对于乙类药品则是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会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而对于医疗器械如ECMO的治疗费用则需完全自费。

以乙类传染病乙型病毒肝炎为例,常荣山介绍,目前,对新生儿以及婴幼儿计划内接种的国产乙肝疫苗是免费的,但对成人不免费。而乙肝治疗则不属于免费医疗的范畴。但是,对于处于发病阶段、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患者,纳入医保范围的药物可按比例报销,不纳入医保的则需自己负担。

常荣山认为,新冠感染降为“乙类乙管”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都应该回归乙类药品管理,但疫苗接种最好还是免费,“从公共卫生经济学上来说,接种疫苗对控制新冠感染的未来流行最有效果。”

常荣山表示,“可以考虑两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接种了疫苗的,新冠重症治疗可以享受医保政策;但对于没有接种疫苗,或者只接种一针的,治疗就需要自费。公共卫生资源也要合理应用,否则因为不接种疫苗而出现重症就医,就挤占了不该占用的医疗资源,这样即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新冠疫苗也要做到真正完全市场化管理,不能再按照基础免疫、加强免疫、进口疫苗等进行分类,只要是符合药品法的产品,都可以同台竞技,以防劣币驱逐良币。”

此前在2022年3月,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其中包括: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目前,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已被临时纳入医保甲类支付范围。

从执行层面来看,各地的医保报销政策和支付标准正在调整和完善。今年7月2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宣布,对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等),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广东仍执行此医疗报销政策。

此外,北京市医保局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已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12月26日,北京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处还向媒体介绍,进口新冠口服药Paxlovid(抗病毒药物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也将划归北京医保甲类进行报销。

12月21日,陕西省宣布将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日前,广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个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2022年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也宣布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

12月26日,山西省临猗县医保局就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医待遇保障发出通知称,就诊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具体规则为: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一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退休人员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报销18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报销2000元。

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100元起付线报销85%、二级医院400元起付线报销75%、民营医疗机构500元起付线报销70%;城镇职工在乡镇卫生院200元起付线报销90%、二级医院400元起付线报销85%。

福建省晋江县新冠病毒感染者也可享受医保待遇。泉州市医保局晋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感染新冠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待遇主要分为门诊和住院。”

具体规则为:在晋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报销,报销比例为70%,自然年度报销额度为420元;参保人在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全年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含未定级)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90%。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年(其中:基本医保15万元、大病保险25万元)。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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