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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建设单独作为一个部分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意义重大;今年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任务艰巨繁重。”2022年12月25日,在回顾过去一年的立法工作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共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7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有18件。
这一年,新反垄断法开始施行,“两高一部”发布终身从业禁止新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成修改,深圳首次将生前预嘱写入了地方法规。年末岁尾,我们总结了2022年的十大法治事件:
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教什么”;同时列举了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的方式,解答“怎么教”。法律还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主体的责任:家庭负责实施,学校、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相关部门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1月6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法,针对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这张家庭教育令对涉案母亲作出要求: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至少每周一次联系学校老师,多关注孩子生活状况。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管孩子这件“家事”便成了法律框架下的“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新版反垄断法开始施行
2022年8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反垄断法施行14年的效果证明,该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如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立法保护东北黑土地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
按照法律定义,黑土地是指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县域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成果,东北地区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约2.78亿亩。
由于形成过程漫长,数百年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厘米,黑土也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然而近年来,我国黑土耕地存在“变薄、变瘦、变硬”的问题,且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黑土地保护的范围,界定了违法与非违法的边界。法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其中规定,非法出售黑土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黄河保护法求解“九龙治水”困局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
由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协调工作量大,长期以来,黄河治理存在“九龙治水”的困局。对此,法律明确了适用范围,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规划与管控,厘清了部门履职边界。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对此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此外,法律还对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针对性规定,并加大了保障、监督和处罚力度。
终身从业禁止新规发布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开始施行。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施行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终身禁业判决。
随后不到一周时间内,江苏、河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西、辽宁等多地法院分别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意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黑龙江省法院于11月16日发布了两起终身从业禁止案例,其中,黑河市张某某为某学校外聘保安,因民间纠纷于校外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宣告了从业禁止。
妇女权益保障法完成修改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修法项目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曾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在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修改意见远远高于同期公开征集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写入了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等内容,并新增章节完善妇女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措施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则表示,新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在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法律支撑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始施行。
从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小切口”出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衔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双重发力,既从上游阻断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信息源,也防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曾介绍,这一法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 并重。
作为一部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2021年10月首次审议,到2022年9月2日正式表决通过,历时不到一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该法目的就是要适应当前实践迫切需要,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开始审议
2022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拟提请二次审议。此前,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曾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和“亚洲水塔”,在中国以至全球的生态安全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力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修复。
从人为因素来看,青藏高原人口城镇化处于加速发展阶段且在空间上趋于集聚,城镇扩张及旅游者制造的生活垃圾对青藏高原生态造成了破坏。对此,臧铁伟介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旅游产生的垃圾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此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还规定了对青藏高原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对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效遏制青藏高原生态恶化趋势、实现减排固碳、巩固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加大处罚力度
2022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
新冠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保护议题受到了舆论广泛关注。对此,2020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强调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2年8月,修订草案提请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公众所关心的野生动物伤人、致害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草案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措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今年,多地出现了销售、购买鳄雀鳝等外来入侵物种的情况。为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则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此外,修订三审稿还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
2022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第七十八条对“临终决定权”做出突破性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由此,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者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曾对界面新闻介绍,在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该规定旨在维护患者生命权中的生命尊严权;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则介绍,深圳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保护。
不过,多位受访专家表示,目前该《条例》关于生前预嘱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还需要更多配套解释或者细则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