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新规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记录等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同时,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还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根据《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还要求,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等。
《规定》还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比如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等。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按照新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两个部令修正案于今年7月初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将为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