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1月2日消息,财政部、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及做好清算工作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民航局印发《财政部 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对国内客运航班实施了阶段性财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目前,补贴政策实施期已结束,为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民航保安全保畅通的促进作用,结合国内客运航班恢复情况、民航局对亏损航班的统计情况等,现就补贴政策调整内容及做好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调整内容
《财政部 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规定,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补贴对象和范围包括“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的航班等;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经研究,现不再将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作为启动补贴的条件,补贴清算对象和范围相应调整,补贴标准不变。
二、补贴清算对象和范围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二)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三)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三、补贴清算流程
(一)民航局对政策实施期内亏损航班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相关情况供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班起飞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审核时参考。
(二)对于5月21日至6月3日的客运航班补贴,因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已完成补贴申报,清算阶段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补充申报;对于6月4日至7月20日的客运航班补贴,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补充申报符合条件的亏损航班补贴,并提供执飞航段、班次、飞行时长(轮挡时间)、客座率、航班实际收入、变动成本等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于11月15日前同时向航班起飞港所在辖区的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和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补充申报符合条件的亏损航班补贴。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先组织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对航班实际收入、变动成本、补贴标准等进行复核。
(四)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亏损航班数量、亏损金额、补贴金额、中央财政预拨资金执行情况、地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情况等,于11月25日前形成资金清算方案报民航局、财政部,并同步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民航局审核后将资金清算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据此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清算结果,及时将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补贴的资金足额拨付国内运输航空公司。
(六)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4月底前形成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绩效评价报告,报民航局、财政部。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
四、监督管理
(一)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甚至骗补等行为,审核中发现相关情况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
(二)各级相关民航、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等过程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扎实开展清算工作,密切跟踪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压实地方稳经济责任,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
(三)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