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因火情身亡起诉地产物业,法院判决无需担责

索赔92万

文 | 华商报 宁军  

2020年4月8日凌晨1:30,西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家住某别墅区的肖某某在电话里着急地称家中着火了。

119接警后立即赶往火灾现场,经过半个小时的奋力扑救,扑灭了明火并救出了被困人员即报警人肖某某的母亲李某,但令人痛心的是此时李某已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家属向雁塔法院起诉某地产有限公司及某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擅自设置路障,堵塞消防车道导致救援车无法顺利到达火灾现场,从而延误救援时机最终导致李某死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2万余元。

消防部门在《火灾救援情况》中写到:“消防救援车到达小区南门后,保安告知消防队南门无法通行,可经北门消防车道进入小区。消防队遂绕至小区北门,沿消防车道进入小区后,因消防车道转弯处过窄且道路两旁栽种了大型树木、道路中间设置了限行柱,消防车无法通过,于是又从小区退出重新绕到小区南边的公共道路进行救援灭火”。

经查,原来4月8日凌晨,李某在屋内用打火机将窗帘点燃,不料火势太大,一时失控。情急之下,李某联系其子肖某某,肖某某立即报警。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该起火灾事故为李某纵火所致,消防队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被告某物业公司称当时系因疫情管控需要,在高层旁边消防通道处设置了限行柱,导致消防救援车辆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最终消防车只能在小区外的公共道路上隔墙进行灭火救援。

法院认为,此次火灾由李某纵火造成,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能认识到纵火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然而其不顾后果依然纵火是此次火灾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物业公司在消防车通道设置了限行柱,致使消防车不能通过,延误了消防救援的时间,属于过错行为。

本案中,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死亡的确切时间,即无法证明李某是在救援到来之前已死亡还是由于消防救援延误而导致死亡,也就无法证明物业公司的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被告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房屋在交付之前就已办理了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因此被告地产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活中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设置限行装备在客观上虽然有疫情管控的原因,但也导致了消防车辆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影响了火灾的救援。

虽然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也应始终把住户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畅通消防通道,留出“救援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华商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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