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1、王宝强想离就能离?法院可能判“不准离婚”
2、儿女判给谁直接抚养?法院可能判各养一个
3、财产怎么分?王宝强恐怕讨不回名牌包包
王宝强前天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前经纪人宋喆,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要解除同马蓉的婚姻关系。昨天上午9时许,王宝强本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大量隐私被披露:王宝强起诉称,与马蓉于2009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宝强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接下来,法院将如何处理王宝强的诉求?下面根据王宝强披露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一简要分析。
1王宝强想离就能离?法院可能判“不准离婚”
离婚是两个婚姻当事人共同的事情,现在只知王宝强的离婚态度很坚决,尚不知马蓉的态度如何。因此,该诉求会如何处理,目前还难以下结论,但不妨碍我们对此作些分析。
我们知道,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或者有一方根本不愿意坐下协商,那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就是不二法门。从现在王宝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现状来看,他们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
而离婚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其他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代理,本人可以不出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律师代理,本人仍需要出庭。法律这样要求有两个原因,一是便于法院查明提出离婚以及对方同意或不同意离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得本人亲为;二是便于法院对当事人直接做调解工作,法律要求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目的是能和好的婚姻尽量让其和好,以维护家庭稳定(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嘛)。
《婚姻法》的规定是这样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32条)”可见,法院调解也不是万能的,调解和好没有效果(即调解失败),判处“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宝强在起诉理由中也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一词,具体表述是:“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这只是王宝强的一面之词,且需要他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婚姻法》列举了5种“感情确已破裂”的硬指标,有5种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它们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
对照一下,发现王马之间只有第(2)项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稍沾点边,但法律上所指的“同居”,不包括同居一晚上之类的“一夜情”,而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显然本案也不能适用这一项。
相反,王马两人结婚7年多以来一直在微博上秀恩爱,细心的网友甚至发现到今年3月份还有这方面的情形。也就是说,证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的证据倒是大量存在。因此,如果马蓉在策略上就是不同意离婚,即使王宝强有马蓉婚内一时出轨和转移财产的证据,在诉讼也不占多少上风,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而一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就根本不需要作出处理,王宝强的诉讼目的将全部落空。王宝强即使坚持离婚,也只能等6个月后再行起诉。
当然,马蓉也可放王宝强一马,在法庭上同意离婚,法院可制作《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这恐怕得王宝强在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才能实现。
2儿女判给谁直接抚养?法院可能判各养一个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6条第1款)”可见,从法律角度上,不能简单地说孩子判给了谁,或孩子判归谁抚养,或判由谁监护,而只能说孩子判归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则属于“间接抚养”,包括支付抚养费和通过探视的方式对孩子进行部分抚养教育(也属于部分履行监护职责)。婚姻法的具体表述是:“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6条第2款)”
法院将孩子判给一方直接抚养根据什么标准呢?《婚姻法》对此的规定很原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6条第2款)”也就是说,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是原则,这个比较确定,法院一般是要考虑的;哺乳期后的子女随哪一方抚养,法律首先尊重子女之父母的意思,能协议解决最好;协议不成,才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的标准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也是这些具体情况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关于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是“孩子出生到满一周岁”,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解释还规定,孩子若满10周岁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具体到王宝强案而言,其儿子王子豪为2010年出生,女儿王子珊为2011年出生,均早已过了哺乳期,也不到10周岁,若王马双方协商不成,只能由法院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标准来权衡判决了。若王宝强能举证证明“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则因为子女的母亲道德不检点,王宝强在争夺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上可适当加点分,但并非以此就能绝对胜出,因为还取决于其他不少因素。
例如马蓉可以提出一大堆理由抗辩:王宝强只有小学学历,而自己为名牌大学毕业,文化素质更高;王宝强拍戏经常不着家,自己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王宝强平时照顾孩子较少,而自己照顾较多、心更细,同孩子更亲近;至于经济承担能力,巨额共同财产一分到手,就不是问题;至于“所谓不正当性关系”也可以“只是一时性的过错”来抗辩。
因此,王马的一双儿女最终会判给谁直接抚养,恐怕现在还不好说。个人倾向性认为,法庭很可能判处王马双方各直接抚养一名子女。
3财产怎么分?王宝强恐怕讨不回名牌包包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39条)”。现王马二人到目前为止,显然未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得指望法院判决了。法院判决得“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比如一方有驾证另一方没有,车辆一般分给有驾证的一方(本案中可能不存在)。共同财产一般均分,“照顾子女原则”,是指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所倾斜(这也是争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个原因);“照顾女方权益”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得较少。
王宝强在诉状中提到了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有: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想必这些财产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否则,“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本用不着拿来分割。应注意的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像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等奢侈品,若它们为马蓉专用的香水、女式包、女式首饰等,王宝强主张按共同财产来分割,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两人不是分别财产制(AA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般对半分割,这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其中关于股权部分有些特殊。
如果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如果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至于公众特别关心的过错赔偿问题,应该难以成立。因为《婚姻法》只规定了4种情形下可以主张过错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稍稍能挨得上是第(2)项,如前所述,同居关系不是偶尔的婚外情,王宝强自己也只认为“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可能正是基于这一原因,王宝强的诉状中并未提出过错赔偿一项请求。
当然,王宝强在起诉前如此高调地发布离婚声明,将马蓉对他的不忠诉诸舆论,一方面可能是气极所致,另一方面是否也想在情感上博得社会包括法官的同情,也未可知。由于法官也是人,也会受到事件的感染,在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上,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其内心天平悄悄放上一点“过错责罚”的砝码,在判决时对王宝强有所倾斜,则是完全有可能的。
【续记】本文已经草就完成,突然见到腾讯新闻的最新报道,称“有网友爆料称其妻子马蓉早已带两个孩子飞往国外,其家中现金以及账户中的钱财全被转移,她和王宝强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且股权变动实际是马蓉操作,并非宝强自己变更,公司早已是空壳”。若爆料属实,再不是刚才网友关于宝宝借钱交诉讼费的说法,便觉得王宝强在诉状中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几个字,真是字字千钧,让人深切同情宝宝!《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那是对离婚中转移财产而言,而爆料所称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很难直接适用!当然,法院可以对法条作扩大解释,将出现婚姻危机后的转移财产也解释为“离婚时转移财产”,并不违背法律精神,却可对转移财产的对方当事人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期待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