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布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6931÷12=3910.92元,取整为3911元以下(现行标准为3480)。

8月26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发布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46931÷12×70%=2737.64元,取整为2738元以下(现行标准为2615元)。

(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2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6931÷12=3910.92元,取整为3911元以下(现行标准为3480)。

二、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三、2019年7月1日我市已全面停止受理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申请,本次调整经适房、限价房准入标准仅用于摇号分配前的资格复审。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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