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晨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杂志上发表了题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主题文章。
孙天琦指出,十八大以来的十年,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以我为主的货币政策稳健实施,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逐步形成,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呈现新局面,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要突破,金融开放稳步扩大,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更加便利。
他表示,2012年以来,我国通过不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管理、行为监管、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五大支柱,构建更加强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如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完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大政方针和顶层架构,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新的架构下,金融监管协调切实加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更加有效。
此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如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资本补充工作,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过去十年累计消化不良资产16万亿元。
近10年来,大力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妥善应对了2015年股票市场异常波动、2018年以来中美经贸摩擦、美国金融制裁和长臂管辖等冲击。
跨境资本流动方面,外汇储备资产实现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连续17年稳居世界第一。
十年间,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启动《中国人民银行法》(2020年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2020年修改建议稿已公开征求意见)修法工作,2015年修正《保险法》,2019年修订《证券法》。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建立,首批646亿元资金已经筹集到位。
金融开放方面,孙天琦指出,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基本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境外主体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比十年前增加了2.4倍。人民币成功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成为第三大篮子货币,权重从10.92%提升至12.28%。
他表示,近10年来,我国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十年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年均增速10.8%,宏观杠杆率回到基本稳定轨道,2021年末为272.5%;果断处置高风险企业集团和高风险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明天系”“安邦系”“华信系”、海航集团等风险程度高、资产负债规模大的高风险集团进行了“精准拆弹”。
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近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全球占比从90%以上迅速下降至10%。
孙天琦表示,近年来,我国有效压降影子银行风险。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下降约25万亿元。截至2021年末,净值型产品募集余额占全部资管产品募集余额的84.4%,较2018年末提高37.9个百分点。此外,金融反腐治乱力度显著加大,一批不法金融“大鳄”和靠金融吃金融的“硕鼠”“蛀虫”相继被严肃查处,形成强大震慑。
孙天琦指出,在新时期持续做好金融稳定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微观审慎监管有效性。加强准入环节监管,提升股东资质监管有效性,强化股本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严厉打击“无照驾驶”。增强持续监管有效性,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关联交易监管和集中度的监管,规范同业业务,强化流动性监管,提高杠杆率监管的有效性,强化金融机构资本约束,规范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强化异地展业和异地经营监管,提高资产质量监管的有效性,关注货币错配和汇率风险,强化数据真实性监管,落实功能监管要求,消除监管空白、监管盲区。
二是持续强化金融业行为监管。针对批发端,建立行为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指引,参照外汇批发市场行业自律规则,完善本币批发市场自律机制顶层设计,推动各类券种承销、交易的线上化,规范债券发行和承销主体行为,加强批发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大金融违法犯罪惩戒力度,推进行政、民事与刑事的有效衔接,加强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认定和司法打击,增加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针对零售端,应切实加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倾斜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立法思想,推动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强化行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法律背景专业人员比重,增加行为监管在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准入等事项上的权重,在公司治理层面强化行为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有效性,加强风险教育,促进消费者和投资者树立“诚信为天”“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意识。
三是在实践探索中持续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落实《宏观审慎政策指引》,完善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总体设计和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金融业压力测试,提升测试和结果运用水平。落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做好宏观审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是深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存保公司风险处置功能。严格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于无法通过收购承接化解风险的,可在存款保险支持下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研究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适时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研究进一步发挥风险差别费率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早期纠正的权威性,建立问责机制。研究强化对高息揽储等行为的早期纠正。
五是完善最后贷款人职能,用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严格限定央行资金的使用条件,原则上只应向不存在破产性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不应向资不抵债机构发放再贷款。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资金使用顺序,建立明晰的损失分摊机制,完善再贷款损失核销机制。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建设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池和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职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后仍有缺口的,经批准后,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六是分类施策,持续化解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对于评级良好的金融机构,重点在于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抓早抓小“治未病”;对于增量高风险机构,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和限期整改机制;对于存量高风险机构,按照既有政策和工作安排,严格压实各方责任,扎实推进风险处置和高风险机构压降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早认定、早处置,认定要准,下手要稳、下手要快、下手要坚决。持续压降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力争“十四五”期末,全国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压降至200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