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创业板IPO首发申请过会,被追问控制权风险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华塑科技创业板IPO首发申请过会,被追问控制权风险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5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塑科技”)IPO首发申请获审核通过,创业板上市委认为其“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12月,杨冬强、李明星和杨典宣共同设立华塑有限,并分别持有33.00%、33.00%和34.00%股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三人仍然保持大致相当的股权比例。杨冬强和杨典宣系堂兄弟关系,杨冬强与李明星为同学关系。杨冬强和李明星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华塑科技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将杨冬强与李明星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重要条款,包括期限、不同意见的解决机制、一致行动的范围;若无上述协议,或协议到期,公司是否属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相关控制权风险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将杨典宣列为共同控制人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股东杨冬强与李明星于2020年10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发生变更,并导致公司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2020、2021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大幅增长,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且2021年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大幅上升。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应收账款规模及增速较大、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逾期应收账款较大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此外,公司2019年实施股权激励,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5月,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补充协议,豁免激励对象的服务期承诺。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公司参照2021年5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指导意见,说明上述一次性列支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签署补充协议作为不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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