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限排等管控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十四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划出路线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简称《方案》),对“十四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划出路线图。2022年5月26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方案》的实施,确保有关行动举措落实落地落好。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包括:内分泌干扰物(EDCs)、药品与个人护理用品(PPCPs)、全氟化合物(PFCs)、溴代阻燃剂(BRPs)、饮用水消毒副产物、纳米材料、微塑料等。

此前在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表示,要更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重视新污染物评估治理体系建设。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也明确提出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今年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刘友宾介绍,《方案》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方案》强调,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此外,《方案》要求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制度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2021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菊英介绍,2021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海水水质整体持续改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均处于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全国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用海区域环境质量总体良好,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和近海微塑料的平均密度处于中低水平。

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介绍,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6项指标年均浓度同比首次全部下降,其中,PM2.5已实现“十三五”以来的“六连降”,全国从46微克/立方米降到了30微克/立方米。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断面比例实现“六连升”,从“十三五”之前的66%升到了目前的84.9%,长江、珠江流域等水质持续为优,黄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

同时,蒋火华也表示,监测也发现,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拐点尚未出现,仍存在某些区域、某些时段、某些指标较大幅度波动变差的可能。

大气方面,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仍未摆脱“气象影响型”,尚有29.8%的城市PM2.5平均浓度超标,臭氧污染仍较突出。淡水方面,全国仍有1.2%的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为劣Ⅴ类,少数地区消除劣Ⅴ类断面难度较大,部分重点湖泊蓝藻水华居高不下,全国地下水V类占比达20.6%。海洋方面,全国近岸海域劣四类海域面积比例占9.6%。此外,个别地区生态破坏、局部区域生态退化还较为严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

蒋火华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全覆盖的监测网络,重点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新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等领域监测短板,大力提升国家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监测基础能力。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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