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35万证券人!中证协发新规提升券业诚信水平,非证券业务子公司也纳入其中

《诚信准则》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

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陈靖

5月20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和《执业声誉信息办法》。

中证协指出,本次《准则》制定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主要在四方面提升证券行业诚信水平。

一是明确准则适用范围。

《准则》明确,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证券公司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二是明确诚信要求和义务。

《准则》要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同时按照以上要求,明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对客户、对监管部门和协会自律管理等不同维度的诚信基本义务。

三是强化机构管理职责。

《准则》规定,机构应当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负责人、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诚信管理责任。

同时,《准则》要求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与客户的诚信管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从业情况内部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四是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准则》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诚信评估、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探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准则》调整了适用范围,将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纳入调整范围。

中证协表示,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在强化行业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的约束。

同日,中证协一同发布了《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办法》定位为自律管理对象执业声誉信息(包括诚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约束。

执业声誉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其中,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而违法失信信息则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违法失信具体类别、详细情况、证明材料等。例如,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以及中证协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或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等。

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则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中证协作出或者记入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中证协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认定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其中,其他正面信息包括参加中证协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等8种情况;而其他负面信息则包括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等7种情况。

同时,《办法》第三章还提到了执业声誉信息库中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

具体来看,基本信息长期有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中证协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复、更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办法》针对有限公开信息及查询内容等情况提到,有限公开信息是指仅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公开的信息,除公开信息之外的执业声誉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

其中,中证协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若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则需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也可以通过与中证协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办法》指出,上述提及的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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