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编辑 | 张一诺
2月23日,兴安银保监分局发布了2张罚单,剑指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兴安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
李建柱是上属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兴安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警告,罚款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