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机构董监高任职新规来了!调整为事后备案制,取消水平测试硬性门槛

4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2月18日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共七章五十八条。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五方面,一是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转变为事后备案制后,监管如何安排?《管理办法》显示,证监会将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完善经营机构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强化声誉约束。

二是优化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三是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

四是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同时,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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