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版权纠纷尘埃落定 法院裁定灿星停止使用相关字样

没有了“中国好声音”的品牌,灿星接下去的路该怎么走。

持续了半年的“好声音”版权纠纷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昨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公告称,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制作”)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对此,灿星公司副总裁兼宣传总监陆伟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灿星制作将申请行政复议。在宣判结果公布的同时,由灿星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正在浙江嘉兴进行录制第一期节目。陆伟称,该审理结果将不会影响《中国好声音》第五季的正常播出。

《中国好声音》的版权争夺最早源于今年1月20日。当晚,唐德影视(300426.SZ)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荷兰Talpa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意向书,Talpa将授予唐德影视《……好声音》(The voice of…)节目的开发、发行、营销等独家权利和许可,并向其提供创作和制作支持服务。此后1月22日,Talpa 在香港提出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被告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

唐德提起诉讼并称,“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

唐德公司认为,其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灿星公司辩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并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同时, “2016 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新增加的一个综艺节目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终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 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并召开宣传片发布会,而唐德公司的请求理由中包括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张,同时,“中国好声音”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处理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且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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