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新规出台后首案!信威集团被股民告上法庭,此前已被交易所“盖章”违法并退市

上交所认定信威集团上市后的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1月26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原告陈某诉北京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高管等10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召集各方进行了庭前会议。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本案中的被告为2021年5月已经退市的信威集团。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后,法院审理的首个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线上参加此次庭前会议。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信威集团成立于1995年12月,原是大唐集团旗下核心资产,先后创造了SCDMA、TD- SCDMA、McWiLL三大国家和国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其中,基于SCDMA研发的“大灵通”系统,曾帮助固网运营商推出移动通信业务。

2007年至2008年,信威集团连续亏损,2010年进行股权重组,大唐集团减持退出,信威集团由国有控股企业转为民营控股。

2013年,信威集团募集配套资金40亿元,以268.8亿元的估值注入“中创信测”,成为该年度最大的借壳上市案例。2014年,信威集团完成借壳上市。

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购入信威集团股票。2016年12月,网易财经连发数稿,称信威集团隐匿巨额债务。

2021年5月,上交所向信威集团发出纪律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上市后的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陈述违法事实。2021年6月,信威集团遭摘牌退市。

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信威集团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公司独立董事、高管等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指导各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各被告是否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过错等几方面展开法庭调查。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点围绕废除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目前,合议庭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予以释明,该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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