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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一诺
1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发布了三张罚单,剑指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
旃绍平,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董事长、玉溪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期间履行董事长职责,对云南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和直接经办责任。
李俊文,时任玉溪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对云南红塔银行为委托贷款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委托贷款风险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玉溪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旃绍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李俊文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1月13日,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被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