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代理商“囤房加价”案二审宣判

携程代理商“囤房加价”案二审宣判

平台对代理商有监管责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携程代理商“囤房加价”案二审宣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谢亦欣

近日,携程因平台代理商加价售房被消费者起诉一案二审宣判。2021年12月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胡某某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公司构成欺诈,判令携程公司退还胡某某订房差价,并按差额房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驳回胡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结果于2022年1月4日公布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2020年7月18日,用户胡某某通过携程APP预订舟山某酒店客房,支付价款2889元,后发现酒店实际门市价为1377.63元,由此引发纠纷。

2021年7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携程公司退还胡某某订房差价,并按差额房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判令携程公司在APP中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等。携程公司不服,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查明,案外人帅某提前三日以王先生名义向酒店预订案涉房间,但未付费。帅某发现携程APP上案涉房型中携程直采房源销售完毕后,通过携程APP代理商后台系统输入价格2600元,附加携程公司收取的10%服务费等费用后,以2889元的价格展示在携程平台上。等胡某某通过携程APP下单并支付2889元后,帅某联系酒店更换入住房客为胡某某,支付费用1377.63元,并要求房价保密。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携程公司作为携程APP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利用其平台发布高溢价房源信息、赚取高额利润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管。在本案中,携程APP上存在第三方代理商预先零费用囤房、择机翻倍加价的“倒房”行为,但携程公司未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未依法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未依法向消费者披露第三方代理商信息,对他营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未予告知,使消费者胡某某对交易对象及交易价格产生错误认知,最终实际支付了远高于门市价格的价款。因此,携程公司应承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携程方面就此事回应界面新闻称,经公司查实,2020年7月18日胡女士预订酒店时,该酒店与携程直连库存已经满房,故系统展示出当时携程平台供应商提供的该酒店最低价格库存。在发现供应商囤房再利用库存紧张的时间点进行超高价销售的事实后,携程已第一时间将差价退还消费者。

携程也同时认识到,仍需强化对供应商“囤房加价”行为的监管拦截,并已于2021年4月26日上线新版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平台上展示出的供应商产品质优价优。此外,携程于2021年6月10日上线新版本,在酒店列表页和商品详情页多处针对会员权益和所享优惠进行清晰的展示说明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及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出现该行为则属于欺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在此案中将携程公司定性为欺诈。

对于平台是否应与酒店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朱界平律师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携程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代理商有监管责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朱界平律师称。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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