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居民借亲戚名义买团购房 两年后被“房主”换锁卖掉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文|华商报 宁军 石校飞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有些人常常出于获得特定购房优惠或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原因,采取“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导致不少纠纷的发生。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冀某与被告云某系亲戚关系。2007年,被告所在单位在西安团购商品房,双方遂商议,以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团购房屋一套。之后,原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按揭贷款,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纳物业费、购置家具家电,由其家人居住,后又将房屋出租。

2019年1月,被告更换了房屋门锁,清走租客,后将房屋出售于案外人,收取了购房款100余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案外人。

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口头合同,由被告赔偿其损失150余万元。被告辩称,房屋系其购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未央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全部按揭款均为原告所支付,还款所用银行卡为被告交付于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购房款收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原件均在原告处,且均为被告交付于原告,房屋交付后的装修亦为原告所为,且原告家人在房屋内居住了近十年之久,并交纳了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费用。

此外,原告对于其借名买房的原因、动机、过程进行了详细合理的说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的事实。因涉案房屋已出卖给案外人并进行了变更登记,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房产及房屋内物品损失13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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