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看看都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近日,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6日。在原来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在多处做出重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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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6日。据了解,在原来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在多处做出重大修订。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自《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以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基金会数量达4719个,净资产总额由2005年的100多亿元增长到1100多亿元。

与慈善法衔接:增加鼓励基金会发展的条款

民政部介绍,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向界面新闻指出,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鼓励基金会发展的条款,这是以往所没有的,“至少表明了政府对基金会发展的鲜明态度”。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改革登记管理体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

民政部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在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王志云看来,修订草案触及的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相比之前是一个明显进步。

邓国胜认为,业务主管单位为特征双重管理体制部分保留,虽有所进步,但不够彻底。同时,究竟哪些基金会可以直接登记,哪些基金会需要继续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目前的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交大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建议:“可以提出更具体的分类,比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类的基金会采取直接登记制,有宗教、人文社科背景类的基金会采取双重管理。”

按照该草案,在县级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只需200万,无论是登记权限还是金额,相比以往都有所放宽。邓国胜指出,按照此规定实施的话,增长最快的可能是基层基金会。就广东、江苏等地的试点来看,市县级基金会增长较快。根据过往的经验,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对基金会数量增长的作用十分显著。

徐家良也认为,征求意见稿以上规定或将推动草根、社区基金会的发展,这类基金会数量或许会有所增加。同时他认为征求意见稿有一项新增规定值得称颂,即第九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这在过去是非常难的。”徐家良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基金会的退出机制,注销登记有了明确的规定。邓国胜认为,这将减少大量“休眠基金会”。

强化监管制度:过于突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民政部解释,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王志云认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日常监管更加细节,比如基金会的财务和人事管理。在她看来,财务和人事管理应该是机构内部的一般性管理要素,政府主管部门介入一个组织的日常运作,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总体而言,监管进一步加强,规范的更细致,但有些地方是否需要如此深入的监管,值得探讨。”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徐家良指出,第七十三条规定,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在徐家良看来,将行政处罚和税收减免联系起来,在操作层面上很麻烦,“处罚有点过度”。

邓国胜也向界面新闻指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格局,但是在监管方面强化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或不利于政社分开,也不利于激发基金会自身活力。他认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要把握度,给予基金会相应的自主空间,做到政社分开、权责明确。

另外,综观整个修订草案,徐家良认为,对基金会行业组织的重视还显然不够,应该增加条款,基金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

细化内部治理:严格到规定理事长任期

民政部介绍,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邓国胜认为,征求意见草案极大丰富了理事会、监事会等规定,将对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带来促进作用。

王志云指出,相比以往,征求意见稿对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是其进步之处。“但是严格到规定理事长任期,不知道考虑出发点是什么?”征求意见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徐家良认为,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等内部治理结构的部分条款还有讨论空间。

例如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会修改章程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在他看来,基金会在注册登记之初就已经征求过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而章程修改理应属于基金会理事会层面的决策,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而非核准,“否则基金会理事会有什么独立性?”

其次,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徐家良认为,此条款与以往条例相比,并没有很大的突破,仍然涉及政府官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机关都不能担任监事,以减少登记主管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的不当干预,如果担任这个理事会的监事,对不担任监事的另一个基金会来说是不公平的。”他向界面新闻指出。

开展慈善活动:接受捐赠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民政部指出,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一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四十一条)。二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三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四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第五十条)。

不再区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是此次修改较大的地方,邓国胜对此提出了疑问:“虽然不再分公募和非公募,但是否有必要区分私人基金会、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这涉及管理成本和支出比例的问题。”

王志云指出,征求意见草案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尤其是非现金捐赠,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但是,网络募捐这个被广泛关注的事项基本没有提及。

对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标准,徐家良指出,事实上《慈善法》并未对定向募捐的基金会做出规定,从积极的方面而言,这对定向募捐基金会是利好消息,可以自己决定公益支出和行政开支。但是,为了防止民政部门拥有过多自由裁量权,他建议基金会管理条例最好做出较宽松的明确规定,比如年度支出5%,管理费用30%以下。

邓国胜也向界面新闻指出:“原来没有对专项基金会的规定,现在明确了由基金会管理,回应了专项基金会管理乱象的现实问题。”

信息公开要求:回应了公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民政部介绍,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一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邓国胜认为,信息公开这一整章回应了公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也回应了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对基金会信息披露做出了如此详细的规定,恐在操作性上是个问题。基金会将遇到挑战,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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