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指出,办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向自贸港内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文丨海南日报 罗霞

8月17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公告称,该厅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顺利实施,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省商务厅起草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自今年8月26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办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向自贸港内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办法适用于自贸港内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开放,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自贸港依照国家公布的《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之相匹配,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明确了清单的管理、管理职责等方面内容。其中清单的管理涉及清单内管理、清单外管理、规范与促进、改革举措、风险防范、统计监测、实施情况评估等方面。

在清单内管理方面,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各有关部门严格禁止准入;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

在清单外管理方面,《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境内外服务提供者。起草与境外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境外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根据实践情况,适时向国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跨境服务贸易试点开放领域,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措施,探索建立“首单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在资金流动、信息跨境、人员流动等方面建立相应改革举措。

办法实施后,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优惠开放的措施实施。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206室,邮编:570100,信封上注明“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49006813@qq.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313922。

联系人:王欣慕,联系电话:0898-65203821。

管理办法全文链接:

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0400/202108/da66c5b8cdea48719c131bc14acce134.shtml

来源:海南日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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