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编辑 | 翟瑞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据了解,家庭教育法草案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相比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草案二审稿拟将这一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同时,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界面新闻注意到,7月24日,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乱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新规),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界面新闻表示,现实中,家庭教育指导有各种方式提供,包括学校和社区的家长学校,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以及机构的培训等,根据二审稿的针对性规定,上述活动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前,部分机构也有家庭教育项目,基本属于‘引流’业务,即面向家长组织公益讲座、活动,目的是让家长了解机构、进而报班。”熊丙奇表示,很多对家长进行的所谓家庭教育,是偏离了家庭教育原则,是以“成功学”来刺激家长的焦虑,这也就偏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
熊丙奇认为,真正的家庭教育,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孩子的成长,简单来说就是要消除家长对待孩子成长的短视与功利心态。
臧铁伟指出,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针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新闻表示,“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将家庭教育立法继续向前推进了一步,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在家庭教育服务领域的责任。”
储朝晖表示,目前社会上已经存在很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了避免家庭教育再次走进完全靠营利性培训机构支撑的现状,改善家庭教育的状况,应尽可能发挥政府担当的责任,使其成为一条专业性、公益性的家庭教育实施途径。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草案二审稿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此前,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对此,储朝晖认为,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确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而家庭教育法的定位在于引导,如果是家庭教育不当,但不构成犯罪的话,没有必要在该法中提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过去在一些人的主观意识中,对公权力影响家庭抱有比较高的期望,但这种高期望与目前社会、家庭的状况,社会、政府与家庭间的关系,以及文化传统等是不相吻合的。”储朝晖表示。
实际早在2015年10月,教育部就曾发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教育孩子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在这个定位基础上,首先应当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自主选择用什么方式来进行家庭教育,以及怎样去进行家庭教育。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权力不应进行干扰和影响。”储朝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