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战狼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及公证费34.2万元。此外,法院也在判决中宣布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战狼公司销售的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该行为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