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规定每年至少专项督导一次校外培训机构

6月23日,《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一审。

《修订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对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事项实施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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