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加大惩处力度,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6月11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宋元明介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在2002年,死亡大约14万人,但是,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71万人,比2002年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的140起,2020年下降到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达88.6%。

宋元明指出,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现在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

对于安全生产法修改,宋元明介绍,这次修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宋元明表示,这次修改还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了部门、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太明确的问题,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经常出现的瞒报现象,国家矿山安监局副局长张昕介绍,5月26日,河南省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的一起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5月30日,河南省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又发生了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之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已核查属实。

张昕介绍,接到这两起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高度重视,要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级调查,进一步核实人数,查明原因,依法问责。同时,派出专门人员督导事故调查处理,对这两起事故瞒报情况向全国发出警示信息,要求各地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加大对矿山瞒报事故的打击力度。

张昕表示,瞒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打击事故瞒报行为,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将严肃追究责任。

宋元明强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匿名举报,通过手机留下密码,通过密码兑现奖励。他表示,“我们对待瞒报事故的态度是坚决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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