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诉毒舌电影二审维持原判,获赔3000元

5月25日,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征(于正),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毒舌电影关联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两人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判决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Sir电影”和百家号“Sir电影”上发布声明,向原告余征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余征经济损失3000元。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有好戏公司的文章使用“老狐狸”“鸡贼”“抄袭教主”这些词汇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已构成对余征的侮辱,有好戏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并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过发布涉案文章而吸引关注,提升自身影响力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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