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的通知,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为:[2021]6 号)。
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月 7 日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债权人同意解除公司及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中国证监会向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下发《结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认为:本案根据有关规定符合结案条件,决定结案。本次事项系针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