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同股不同权”的前世今生

同股不同权在我国的本土化始于2018年,并且广泛吸纳了各国/地区的实践经验。

文|律商周刊

这一次,又是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深圳一直有着“敢为天下先”的勇气。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首次确立了非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1]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更是将同股不同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注册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所有公司。

“同股不同权”,也称“不同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双层股权架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表决权差异安排”等,均指持有同比例股权或同等数量股票的股东,享有不同的表决权。

举个例子:

某公司发行100股股份,创始股东(也称“WVR股东”)、天使轮投资者、A轮投资者、B轮投资者、C轮投资者各持有20股。但创始股东持有的20股对应的每股投票权是1股10票,而天使轮、A轮、B轮、C轮投资者各自持有的80股对应的每股投票权是1股1票。实践中,为了区分WVR股东和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投票权上的差异,通常会把WVR股东持有的股份划分为A类股,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划分为B类股。

该机制背后的逻辑不难理解。在资金需求高、发展周期长的创业公司的成长过程中,会伴随着多轮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资金实力强大而又强势的金主,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可能被稀释得很低,后续还可能出现被财务投资者绑架,甚至最终被迫出局的情形。AB股的出现正是出于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其次,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时,在创始团队持有A类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即便B类股份被其他投资者收购,也不会对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形成威胁,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国内第一家AB股上市公司优刻得创始人季昕华在公司上市前夕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运营,公司选择了AB股结构。”

美国市场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已有很长的历史。1994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柜台交易(OTC)市场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达成协议并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允许公司在IPO的时候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百度、京东、爱奇艺等,都是采取同股不同权结构在美国上市的企业。

尽管不同投票权架构在其他市场已经通行多年,但香港市场在经历了多次广泛市场咨询后才在2018年修订了上市规则。[2] 2018年4月,香港交易所修订了《主板上市规则》,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同投票权新经济公司在主板上市。之后,小米集团、美团点评成为香港上市公司的首批特殊股权结构企业。

同股不同权在我国的本土化始于2018年,并且广泛吸纳了各国/地区的实践经验。香港交易所主席、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史美伦在去年年底举行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表示,“过去25年来,最大的一个改革是2018年引进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的要求来自于新经济公司。很多新经济的公司有同股不同权的架构,当时在香港不承认也不能接受,也不敢要求同股一定要同权,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我们通过几个月的研究,在市场上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同,得到了政府和证监会的支持,引进了一系列的创新改革,引进新经济公司的‘同股不同权’,使得没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也可以上市,在此之前所有上市公司一定要有三年盈利的要求。这是应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不过我们也不是一下就接受了,还是要参考各方面的经验。同股不同权在美国很早就被接受了,可是他们的体制对投资者没有做到完美的保护。所以我们在引进了这几个方面的改进创新的同时,也把保护投资者的成分加入了进去。”

实际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42条并未禁止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安排,但一直以来各地工商部门并不允许在章程中做出太多个性化的处理。然而,《公司法》103条、126条要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但在第131条开了个口子,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印发《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除此之外,深圳也运用了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最新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明确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引领了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

说了这么多,在实操中,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同股不同权条款呢?

笔者提出如下表述,供参考:

公司股份分为特别股(即A类股份)和普通股(即B类股份)。A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但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就下述事宜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即均可投一票: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需注意,若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安排,还应注意设计好相关的配套规则,比如对WVR股东的约束机制。在条款上的体现可以是设置表决权倍数的上限、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设定上限、设定普通表决权比例下限,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转换等等。

同股不同权制度是个“跷跷板”,两头分别是WVR股东和其他普通股股东。两边各自持有各自的砝码,“跷跷板”才能更好地平衡。

注释

[1]《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2] 李小加:《播下美好的种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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