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浙江今起试点!针对“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的专属商业养老险来了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是对养老产品的一个补充。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推广。

文 | 财联社 王宏

财联社(北京,上海 记者 王宏 潘婷)讯,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今日起一种新型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始在北京市和浙江省进行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财联社记者获得的《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到,专属商业养老险一大特点就是专门将“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首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以及新华人寿这六家公司。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是对养老产品的一个补充。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没有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推广;对个人消费者而言,相对于返还型重疾险也没有更多的竞争力,因此存在着推广销售的难题。

养老金融产品的创新性补充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的朱俊生表示,这次由银保监会牵头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可以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理解。“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在谈到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时,提到了几个路径,包括引进新的经营主体,外资养老金公司开放等等,其中就有一个讲到产品创新,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商业养老险产品创新。”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分为九节,对试点地区及时间、产品概述、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和保单贷款服务、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要求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中国市场上养老金融产品还是相对有限的,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金融产品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这次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总体来说还是很有创新性的,也是对养老产品的一个补充。”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

周瑾认为,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创新之处体现在三各方面。第一,对于积累期和领取期的时限要求,以及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均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性,有别于短期的理财型产品,防止产品设计的异化;第二,“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且创新的设计了投资组合转换功能,提供领取期不同领取方式的选择,可以较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第三,允许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提供交费,且保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很好的打通了养老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也能够更灵活的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

产品推广、销售或存在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专属养老险产品还特别设计了专属人群。《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

“随着一些新的业务模式出来,就业模式也会发生变化。以快递小哥为例,他们跟平台不一定是雇佣关系,更像是一种代理或者服务关系。所以在养老保障方面,他们不像企业员工,可以参与企业年金保障计划。对于这种短期或者是代理关系存在的就业模式,我觉得这类产品是比较适合的,也可以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有业内人士表示。

某保险公司产品负责人也表示,就参保人群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偏向于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产品应该是面向没有固定职位的,特别是新经济领域的灵活就业的人员,因为他们本身没有养老金,确实没有单位给他们缴纳,自己也没法缴。”

“就征求意见稿展示的产品形态而言,这才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真正的养老年金保险,能够真正转移长寿风险。“他同时认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投保人在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

换言之,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只能领取一笔“身故保险金”,想退保的话,是退不掉的。上述人士认为,这是界于国家社保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的中间地带的一个产品,强制要求不能长险短做、承诺给付年限。

不过,财联社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都对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的推广、销售表达了忧虑。他们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没有税收优惠之类的政策很难推广下去;对个人消费者而言,按照保险消费心理学,这个产品并没有保证领取年限,大家还是更偏好购买返还型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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