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出庭作证

司法部新规: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司法部,司法鉴定,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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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等情形。

司法部表示,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称《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界面新闻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官网获悉,《通则》修订版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先比原来的《通则》,修订版将更加优化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

《通则》修订版也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根据鉴定实践的需要,《通则》修订版对鉴定文书的种类、内容、出具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如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针对当前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数量较多,个别诉讼当事人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常执业等现象,《通则》修订版还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此外,《通则》修订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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