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之争未完待续,背后还有这些问题需要厘清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围绕红牛商标及相关权益的纷争已走到了第六个年头。

刚进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的披露,再次牵动了人们关注的视线。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的《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确认了“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登记在天丝集团名下这一状态。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随即就此发表了声明。

中国红牛表示,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其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但两审判决却忽略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

中国红牛还提出,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泰国天丝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审理中。

而二审判决以商标注册的行政许可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且该审判结果并不代表该案件的终结,更非“一锤定音”。针对二审判决的错误,中国红牛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红牛强调,二审判决并未涉及在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中,中国红牛享有的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泰国天丝相关声明却引用二审判决对“50年《协议书》”真实性存疑的表述,混淆视听,试图作出该协议是无效的误导,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为四方签约主体的天丝集团的签约代表从未向法院提供否定“50年《协议书》”的证据。中国红牛认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关于“50年《协议书》”,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据悉该案已经在深圳立案两年多,仍在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红牛在上述声明中明确指出,中国红牛“产品的商标”在合资公司经营的22年间,泰国天丝从未注册过。泰国天丝的创始人许书标在世期间因约定了“产品商标是合资公司的资产”而没有注册该商标;直到许书标去世后,泰国天丝现任控制人许馨雄撕毁合同,于2018年抢注了该商标。涉及恢复该商标真实权属的相关诉讼,中国红牛也正在推进中。

回溯过往,人们不难发现,泰国天丝对中国红牛发难之时,正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中国市场站稳高速发展的收获期。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中国红牛全国销量第一次破百亿元,2014年突破200亿销售,实现“两年翻倍”。此后,红牛年销售额稳定在200亿元左右。到2011年,红牛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达到惊人的87%,在全国拥有400多万个销售网点。得益于中国红牛长期的市场培训、消费者教育,中国功能性饮料的市场整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中国红牛取得的这一市场领先地位,无疑是令人艳羡的。而泰国天丝凭借身为红牛系列商标持有人、且是红牛饮料原材料供应方的优势,动了直接“摘桃子”的心思。

2014年9月,它向中国红牛的工厂发出律师函,声称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直接单方面停止了对香精香料的供应。此后两年间,它又设法阻挠中国红牛持有和处置保健食品证书,对中国红牛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向各地法院对多家红牛工厂和销售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法院禁止各方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同时,还向中国红牛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红牛将现有领导班子撤换为其指定人员,其中包括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严彬更换为许馨雄,企图直接夺取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达到目的,泰国天丝对外声称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不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并对五十年《协议书》中关于中国红牛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五十年的约定矢口否认,置契约精神于不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此前曾分析指出,商标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就是特定商誉。商标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意义上的价值,商标的全部价值都来源于它所指代的商誉。

就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商标而言,中国红牛背后的华彬集团及其创始人严彬才是投入了巨大精力、财力,令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那一个。

从早期为使泰国天丝红牛商标在国内顺利获准注册后过户至中国红牛,严彬个人垫资换取“斗牛”商标持有者同意放弃所有权利主张,不再对红牛系列商标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到为适应中国消费者习惯,严彬将红牛系列商标中的繁体“紅牛”文字商标修改为简体的“红牛”文字商标,并亲自书写了红牛商标中的“红”字;到中国红牛重新设计产品包装,并申请了红牛饮料“金罐”包装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ZL96307886.0),使“金罐”成为红牛功能饮料在中国的显著特征;再到产品上市后多方筹措资金做市场营销、产品推广的投入,最终才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的艰辛历程,值得外界思考,天丝集团如今凭借一张“商标注册证”的程序正义,完全背弃过去签订的五十年《协议书》、急于借助红牛商标在中国市场获利的做法,是否有悖社会公平和正义?

何况这当中还多次出现泰国天丝方面未能按事先约定履行义务,但囿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所限,严彬为了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做出让步,从而导致了双方现在的一系列纠纷的历史背景。

如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国栋此前在《经济观察报》撰文所指,品牌初创之时,品牌所有人和实际运营商早期签署的合作协议,通常不能预料到市场形势、竞争环境和法律政策的变化,品牌产生的商业利益也往往会大大超出双方预期。但双方常常会过度沉浸于合作的深化和做大蛋糕,而忽视了合作过程中彼此心态的变化、博弈力量的此消彼长、控制力的强弱和各自对于利益分配的重新考量。

同时,商业实践中签署的合同文件,其实是一个不完全的合同,再完美的合同都是有遗漏的。这不仅因为语言表达天然是有局限的,合同双方没有办法把全部商业意图写入合同中,有些隐性条款、默示条款,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逐渐产生和深化;信息一开始也是模糊的,商业合作是连续的、动态的、变化的,对商业合作真实过程的透彻理解,是摆在企业家和法律家面前的首要问题,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商业实践中以更大的智慧来面临这一些挑战,也要求站在企业家身后的法律家更加务实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也曾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商标权属纠纷时,不但要审查商标档案记载的信息,还要审查以无形资产合作的情况,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受保护等情形,而不能单一考虑商标权属登记在天丝医药公司名下,这只是确认商标权属的单一因素。

另外,在这场商标及其背后权益大战中,我们不能忽视,除了深陷纠纷中的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双方外,泰国天丝的一系列“打法”还直接影响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

在2018年9月29日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期限到期之前的2017年,泰国天丝就已经通过收购广州曜能量饮料,开始计划利用后者的生产线和“蓝帽子”(保健食品证书)在中国内地公开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产品。中国红牛也在今年11月21日发布的律师声明中提出,早在2017年,泰国天丝就已经违反《协议书》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在中国推出了“红牛®安奈吉饮料”,因配方中西洋参的口味原因,该产品未得到市场的认可,销售惨淡;迫于市场压力,泰国天丝索性绕开保健食品监管,直接推出非保健普通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并故意采用与中国红牛几乎相同的金罐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3种红牛成分存在明显差异,2个版本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成分也有所不同,有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有普通食品。完全属于不同类别的食品,外包装却极为相似,混在一起卖,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眼下,中国红牛仍将坚持“红牛系列商标”为合资公司的资产,该争议已由股东华彬集团提起国际仲裁。

但无论如何,两败俱伤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从王老吉加多宝之争,到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日后还可能出现类似这样的商标、专利归属之争,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商业运作,是整个社会所期待的。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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