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监管函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监管函

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2020年6月2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20年3月27日,兴城集团与姚小青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前,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8.23%;本次权益变动后,兴城集团持有红日药业股份比例为22.22%”。你公司作为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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