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震惊全国的“301公交车”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人欧长生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州“301公交车”爆炸案发生在2014年7月15日,当日晚上8时许,正值下班高峰期,在广州大道南敦和公交站北往南路段(往番禺方向),一辆301公交车突然爆炸起火,很多乘客还来不及下车,约5分钟后,整辆公交车就被大火吞噬,最后烧剩铁架子。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事故由被告人欧长生周密策划,欧长生从2014年6月到2014年7月14日期间,购买相应材料后自制了三大四小七个爆炸装置。2014年7月15日19时许,欧长生携带所制造的其中一个大号爆炸装置搭乘301路公交汽车。当301路公交汽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08号由北往南方向的敦和公交车站时,欧长生趁公交汽车到站上下客之际,点燃爆炸装置并迅速逃离公交车。
法院认为,欧长生因为身体患病不适久治不愈等原因而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继而决定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去年7月份报道,欧长生于1988年10月出生,是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近尾洲镇朱雅村人,2011年9月他来到广州,此后一直租住在白云区。在纵火前,小学毕业的欧长生是一位木匠,自2011年开始一直在广州做装修的工作。
2014年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广州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敦和公交车爆炸案犯罪嫌疑人欧长生,于8月21日被海珠区检察院以爆炸罪批准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称,欧长生“意图通过爆炸的方式报复社会,其购买原料自制并携带爆炸装置乘坐301路公交车”。
该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6人重伤、11人轻伤、8人轻微伤,甚至有部分在公交车站台等候的一些乘客也被灼伤,事故车辆及车内设备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4629元。广州中院在认为,欧长生实施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广州中院称,欧长生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以爆炸罪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欧长生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欧长生表示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