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曾致10死4伤的“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涉案工程实际控制人杨泽中等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被判缓刑。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和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12月2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事故原因在今年12月12日公布,北京市安监局当日发布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按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等。此外,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事故发生后还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在责任追究方面,调查组建议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戴彬彬等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经查明,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
据《法制晚报》报道,该案于今年11月27日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工程承建方、施工方、监理单位等的15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受审。庭审中,除施工员荆鑫以“自己当时并非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为由对检方指控提出异议外,其余14人均表示认罪,案件审理一直持续至当天下午3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等15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法制晚报》报道,宣判结果显示,法院鉴于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以及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以赔偿等酌予量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工程实际控制人杨泽中、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换丰量刑最高,均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