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一审宣判结果。厦门中院认定被告人姚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今年8月18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远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持庭审。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余市宏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其子、其父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104.583516万元、美元25.854081万元、价值人民币35.91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姚木根的刑事责任。
今日,厦门中院判令指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改委主任、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立信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皮海如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法院认为姚木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