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5000多万还被罚300多万,四当事方内幕交易冠昊生物遭罚

新的《证券法》出台后,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成本已大幅增加。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张艺

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相关账户内幕交易“冠昊生物(300238.SZ)”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当事方共4位,分别为深圳前海黑天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黑天鹅)、黑天鹅资管时任董事长兼投资总监的谌立峰、贺耘、万根平。

谌立峰、贺耘、万根平三人通过知情人告知、微信交流、当面接触、饭桌聊天等方式获得内幕信息。通过此信息,三人通过各自负责及控制的账号进行交易,分别浮亏5301.51万元、浮亏近90万元、亏损3591.99元。

广东证监局决定,上述人士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并对黑天鹅、谌立峰、贺耘、万根平分别罚款281.33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3万元。

处罚依据是2005年版《证券法》

据介绍,涉及冠昊生物的内幕信息为,冠昊生物“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业务整合暨资本运作”的一揽子计划,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日。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是2005年的《证券法》,由上述处罚可见,对万根平采取的是罚款的最低值,对贺耘是罚款最高值,对黑天鹅的罚款为违法所得的3倍。不过,新的《证券法》出台后,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成本已大幅增加。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之后再出现类似的案件,对‘万根平’这类人士的罚单将是50万元起,对‘谌立峰’这类主管人员罚单将是20万元起。” 刘国华表示。

黑天鹅:买2亿亏逾5300万

2017年6月1日,冠昊生物发布公告称:广东知光或者实际控制人朱某平及一致行动人徐某风,计划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3%。

2017年10月19日,各方签署合同设立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弘瑞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弘瑞29号”),劣后级和优先级收益分配受益人分别为广东知光、浦发银行,产品规模合计3.30亿元,投资顾问为黑天鹅。

黑天鹅时任董事长兼投资总监谌立峰经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军介绍而获悉内幕信息,并接受其委托,通过参加相关会谈和尽调等,实质参与寻找外部资金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等相关工作,黑天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3日。

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1日,“弘瑞29号”账户买入“冠昊生物”股票863.82万股,买入金额19972.46万元;截至调查日未卖出,账面亏损5301.51万元。

截至调查日,黑天鹅公司共收取交易“冠昊生物”股票行为对应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用合计93.78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黑天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黑天鹅的违法行为,谌立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前海黑天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3.78万元,处以罚款281.33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谌立峰处以罚款10万元。

贺耘:投资300万浮亏近90万

贺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辉是朋友,均为国家专家,认识多年,平时经常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2月1日(收市前)收发微信共10条,微信语音聊天2次,并在11月28日共同参加“中美生物技术专业协会”会议期间当面接触。

贺耘通过其岳母账户在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买入“冠昊生物”股票12.37万股,买入金额299.27万元;截至调查日未卖出,亏损89.30万元。

账户突击转入资金,首次交易“冠昊生物”股票、集中大量交易该股、交易习惯明显变化,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广东证监局认为,贺耘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并决定对贺耘处以罚款30万元。

万根平:三天亏3591.99元罚3万

2017年10月25日,广东西域的万根平等6人,和冠昊生物朱某平、周某军,在广州华师粤海酒店吃饭。饭桌上,周某军介绍了惠迪森基本情况、债务情况、准备将1.1类新药资产注入惠迪森并拟在香港IPO等情况;广东西域表示有兴趣,希望去惠迪森尽调。

2017年11月3日,广东西域万根平等4人,由黎某明和冠昊生物时任证券事务代表代某陪同前往惠迪森公司做尽调。

万根平时任广东西域的总经理、技术总监,通过参加相关会谈和尽调,并实质参与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1月13日,万根平通来证券账户买入“冠昊生物”9400股,买入成交金额21.63万元;2017年11月16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21.39万元,亏损3591.99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该账户具有敏感期内首次交易、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吻合等异常交易特征,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并决定对万根平处以罚款3万元。

附: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联合时任大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知光)和王某,分别投入劣后资金5,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加上银行、信托优先资金合计85,000万元等,通过结构化股东设立深圳市医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定深圳市阳和生物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和生物)担任合伙执行人,用于收购并持有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迪森)100%股权,以匹配全球创新的1.1类新药(苯稀莫德)的销售渠道,并由王某继续担任惠迪森董事长。

2017年8月11日,冠昊生物自筹资金收购了广东知光持有的北京文丰天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丰)和广东中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昊)的股权,持股比例均为58.20%,该两家公司分别主营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具有全球创新的1.1类新药(苯稀莫德)的研发和生产。

2017年9月,国内外机构前往惠迪森联系沟通并购事项,其中有机构向王某提出拟领投资金拆除结构化股东等一系列运作思路。王某和冠昊生物时任总经理周某军沟通了上述思路,后者在前往该机构面谈并做了相关财务测算后,向冠昊生物时任实际控制人朱某平汇报并获得认可。

2017年10月9日,冠昊生物朱某平、周某军,王某在杭州惠迪森办公室开会拟定了一揽子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冠昊生物将持有的北京文丰和广东中昊的股权全部出售给惠迪森,并按照对价持有惠迪森的股权,实现“研-产-销”业务整合并增加冠昊生物持股比例(以下简称1.1类新药资产装入惠迪森);引入境外资金,置换银行优先资金和对另一公司的收购款等债务,以便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和搭建红筹架构;同步考虑惠迪森重启A股并购或者赴香港IPO,提高惠迪森的估值并优化退出方式。同时,三人作了具体分工,分别负责对外寻找资金、联系中介机构论证资本运作(IPO或重启并购)方案和沟通协调其他股东等,并明确朱某平抓总负责。

2017年10月10日,朱某平、周某军返回广州,与时任董事长徐某、时任财务负责人谢某斌等一起,在冠昊生物公司开会讨论通过上述一揽子计划。此外,朱某平告知徐某,王某更倾向于惠迪森在香港IPO。

2017年10月17日,朱某平、周某军,阳和生物黎某明,和中信证券陈某林讨论优化上述一揽子计划。

2017年10月底,周某军将上述一揽子计划告知深圳前海黑天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谌某峰,委托其推介惠迪森项目并寻找拆除结构化股东所需外部资金。后续,在黎某明、谌某峰的推介和安排下,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西域)等五家资金机构分别或联合于11月初至年底期间多次前往惠迪森参观、沟通和尽调。

2017年11月4日、11月16日、12月初,朱某平前往到北京,先后与北京文丰第三大股东陈某辉(通过其弟代持)、第二大股东刘某丰沟通协调上述一揽子计划,后两者先后原则同意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初,王某联系中信证券刘某岚,商请帮忙设计惠迪森去香港上市的方案。

2017年11月23日,周某军等人与中信证券刘某岚、中信里昂证券周某禹召开电话会议进一步讨论上述一揽子计划。11月28日,王某、周某军等,在冠昊生物公司开会,讨论了惠迪森拟在香港IPO的红筹架构方案。

2018年1月31日、2月1日,冠昊生物股价跌停,广东知光及朱某平所质押股票面临爆仓风险,朱某平决定于2月2日起连续停牌,后于2月23日公告上述一揽子计划相关内容并继续停牌。

综上,冠昊生物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业务整合暨资本运作”的一揽子计划,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日。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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