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首次执行中国内地的判决!想用BVI公司藏钱不行了

当风险来敲门,如何保卫自己的财富?这是个永恒的话题。

来源:视觉中国

今年1月,BVI法院作出了一份判决,这份判决不同寻常,这是BVI第一次执行中国内地的判决。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比如通过BVI公司等持有资产的人,在内地法院被债权人告赢了的话,债权人可以直接去找BVI法院执行BVI公司里的财产。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1.山西煤老板和他通过BVI公司持有的资产

根据BVI高等法院此次发布的判决书(BVIHC(COM) 0032 of 2018),原告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为Xing Libin(下称“X先生”)。

X先生,一个山西煤老板,2013年就有媒体称其资产超百亿元。

和很多人一样,X先生在BVI设有一间公司Firstwealth Holdings Ltd,X先生100%持股。

X先生在通过这间BVI持有以下三项资产:一是香港上市公司「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HK.00639)」的93,693,306股股份,价值约1,920万美元(2019年10月份市值)。二是两个分别于汇丰香港和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中的金额不详。三是位于香港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的业主是X先生的儿子。

2.债权人到BVI追债

据BVI高等法院的判决书,X先生于2014年3月在中国被捕,于2019年7月才被释放。

期间,2015年和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三项与X先生有关的民事判决,X先生被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违约金。

三项内地判决的背景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X先生旗下的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一共三项),这些公司因此需要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X先生对租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这些公司后来拖欠租金,X先生一同被起诉,一共被内地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违约金。

由于知道X先生通过BVI公司拥有资产,为了要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债权人”)遂向BVI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

2019年2月26日,BVI法院法官下令,首次承认中国的判决,承认X先生对被告享有超过人民币3.25亿元(约4845万美元)以及相应利息的债权。

2019年11月22日,债权人进一步向BVI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

在执行判决上,由于BVI与我国之间尚未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双边协定,且我国不属于BVI《1922年相互执行判决法》下的15个可以直接执行的司法管辖区,《1922年相互执行判决法》下的15个司法管辖区为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巴哈马,巴巴多斯,百慕大,伯利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日利亚,格林纳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圭亚那,牙买加以及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

所以债权人只能在BVI起诉X先生,并由BVI法院再进行裁决是否执行。

3.债权人在BVI起诉,要求BVI法院执行中国判决

以此,债权人又在BVI起诉X先生,要求法院:指定「公平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s),接管X先生拥有的BVI公司的股份以及BVI公司的所有权利。

如果BVI法院同意,公平接管人就可以处置该BVI公司拥有的资产,债权人获得赔偿,也就相当于BVI方面同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指定接管人的制度源于英国,由于普通法在执行手段方面的不足,接管人被法院指定接管债权人的资产,以清偿债务。

最终,2020年1月28日,BVI高等法院同意了债权人「委任接管人」及「接管X先生拥有的BVI公司股份」的要求;未同意债权人要求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所有权利」的要求,但采取「赋予接管人有权任命BVI公司新的董事」的替代方案。

债权人成功了。

此例,也是BVI首次执行来自中国内地的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BVI法院为何同意「委任接管人」?

在BVI,如果普通的(ordinary)执行方式面临阻碍 (hindrance) 或者困难 (difficulty),BVI法院即可同意采用委任「公平接管人」的执行方式。

普通的执行方法,是发布财产扣押命令,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财产扣押命令下,债务人仍不偿还债务,则财产将会被出售。

本案当中的阻碍或困难是,X先生控制的BVI公司,其资产价值不够明确,如果直接出售BVI公司的股份,很可能导致这些股份被大幅折价变卖,进而无法实现该BVI公司的真实价值,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言都不利。

因此,BVI法院同意委任「公平接管人」。

BVI法院为何不同意接管BVI公司的所有股份?

这是因为,BVI公司的权利,从法律所有权来看,属于BVI公司所有,而非债务人X先生所有。

没有获得公司的权利,意味着接管人不能直接处置BVI公司下的资产(包括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银行户头及香港房产等)。

以此,BVI法院采取了替代方案,即允许接管人在接管BVI公司的股份后,将有权任命新的董事。

新的董事上任,就能通过董事决议来处置公司的资产,或者将公司进行清算。

兜兜转转,债权人获得了X先生拥有的BVI公司的资产。

并且,BVI公司所持的香港上市公司所属地香港,对此也无法辩驳,因为接管人将不是毫无根据地直接处置BVI公司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是合法任命BVI公司新董事,再由新董事通过决议进行处置。

4.结语

先河一开,意义非凡。

这意味着,如果你在国内犯了事,在国内被债权人告赢了,债权人可以直接去找BVI法院执行你通过BVI公司等持有的海外财产。

当风险来敲门,如何保卫自己的财富?这是个永恒的话题。

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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