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25日,受广西高级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改判廖小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但因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其上级犯罪案件有功,广西高院依法作出改判决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期间还检举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的职务犯罪案件,两案后均查证属实。这两起案件在广西有较大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廖小波还有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二审法院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