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管理迎大改!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能力门槛取消,允许非金融企业绝对控股

证监会此次修订还拟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证券公司主要股东门槛再获优化。

6月12日,证监会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简称《股权规定》)和《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实施规定》)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7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券商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两类,并对其股东资格要求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因而证监会决定对《股权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从具体修订内容来看,证监会扩大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定义。将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从“持有证券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对于这一修改此证监会解释称,参考了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

与此同时,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也被大幅降低。具体取消了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仍需满足“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的要求。

而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股权规定》修订后,其主要股东不再需要满足“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的要求,但公司第一大股东尚需符合上述门槛要求。

除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及资格的调整外,证监会此次修订还拟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不得签订在未来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向特定股东赎回股权或由特定股东转让、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协议,或者形成类似的实质上具有“对赌”性质的股权交易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股权规定》要求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而调整后的新规中,非金融企业被允许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下,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份。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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