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并被胁迫杀死一名陌生女性的消息引起舆论关注,焦点在于章英启是否犯罪,如何定罪,这引起法律上的争议。
这起案件最早经网帖爆料,其案发过程细节称,今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某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翠屏区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其对吉某某(女,23岁,凉山雷波马湖人,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该网帖还称,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11日中午1时许,宜宾警方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手枪1支,子弹50余颗。
11月17日,宜宾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了案情。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受害女性是一家按摩店的员工,今年23岁,已经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她在11月10日晚上10点多下班后离开了店子。“当时好像是有一个男的在等他,和男的一起离开的。”店主回忆。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受害人当时准备第二天回家。
《新京报》报道称,章英启的一位朋友转述,11月12日,章英启曾详细向他讲述了案发经过,大部分内容与上述网帖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确准备敲诈勒索1亿元。
“他说4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女嫌疑犯冯某主要负责后勤工作,比如购买作案工具,准备作案程序等,其余人则对其进行绑架、威胁。”章英启的这位朋友称,被胁迫用绳索勒女按摩店员时发现女子意识有些模糊,在勒颈过程中女子没有挣扎,怀疑女子当时处于非正常状态。
目前章英启正在配合警方调查,而官方还未曾证实网帖中披露的具体细节,尤其是章英启在何种情况下被胁迫杀人。据媒体报道,过去曾有两起相似案件在定性上引起讨论和争议。
2007年3月21日,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晓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两名女子报警称遭到绑架。民警很快找到两名报警者。女子何某和李某说自己是坐台小姐,并称在两名男子的胁迫下,用“谁抽到老K,谁就得死”的方式,杀死了一名坐台小姐。民警随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
2008年10月,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犯罪团伙先行绑架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后又绑架与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学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顶山市郏县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警方发现了失踪多日的王科嘉的尸体。
负责侦办此案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称,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报案,称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况下,他被迫强奸了一名女子,还被迫用绳索勒该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抓获。李廷山表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嫌疑人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称,8人因故意伤害等罪被起诉,而夏某没有被起诉。
而到了章英启的案件,有律师认为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看。《京华时报》引述公士公益发起人、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的话称,如果章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
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新年表示,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张新年认为,而如果章英启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刑法》还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谢望原对人民网表示,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指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当要保护的利益比被牺牲的利益更重要时才能成立,但剥夺他人的生命绝不属于紧急避险。他认为,可以根据章英启受胁迫的具体情况、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讨论章某是否属于胁从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来看,针对章英启的案例还需要更多被胁迫的细节来判断是否犯罪,因此类涉及伦理价值上的两难,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认为,虽无必要为此改写刑法,但最高人民法院或可以考虑以某种形式回答这个问题。比如,出台具体个案的司法解释来进行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