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性同意年龄能否提高至16岁?学者认为仍需综合研判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发生后,我国性同意年龄设置过低的问题受到舆论关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何香奕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发生后,我国性同意年龄设置过低的问题受到舆论关注。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公开表示,拟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14岁的性同意年龄线提高至16岁。

朱列玉在拟提交的议案中提出,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朱列玉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学界有不少声音都建议将一般性同意年龄提升到16岁。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对界面新闻提出,性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或“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通常指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目前,大多数国家将这一年龄界定为14岁或16岁,但亦有低至11岁或高至20岁的情况。近年来许多国家在提高性同意年龄,当然也有声音提出降低这一年龄限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性同意年龄相当于认可行为人对于性行为有足够的判断力和风险研判能力,可以自主采取行动,“但如果没有达到年龄,就算行为人表现出形式上的同意,法律上也会认为同意是无效的,那么这种性行为就会被推定为未取得被害人同意,可以判处强奸、奸淫等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治理还存在漏洞,比如,我国未成年人性同意权的年龄,相比欧美各国明显更低,建议调整到16周岁。

但是,张力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对于提升性同意年龄还需要讨论研究,要对目前我国未成年的性心理和生理成熟的年龄,在科学、伦理学、社会学上都要进行广泛的调查,之后再去研判。

界面新闻注意到,韩国“N号房”事件爆发以后,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规定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

张鸿巍表示,可以在比较域外“性同意年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基于“儿童利益最佳原则”,或可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但具体升高到哪个年龄点,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鉴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问题的复杂性等,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到“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张力谈到,目前应充分挖掘现有制度的潜力,“比如上述规定中,优势地位者对被害人的‘迫使’应做宽泛解释,只要利用了被害人的求助、依赖、畏惧等,就是迫使。未成年人的‘自愿’必须明确,不得是推定或默示。”

“在对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特定关系予以法定明晰前提下,可以考虑对此类未成年被害人额外提高其性同意年龄”,张鸿巍认为。

同时,针对张力提出被害人范围应把未成年男性也包括进来,张鸿巍亦表示,目前对性同意年龄的讨论,集中在对女童性权利的保护上,未来亦要考量将男童之性同意年龄等现实问题纳入同等保护。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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