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顽疾待解,恒瑞医药卷入行贿案

商业贿赂的情形很少会发生在专利药物和入选带量采购名单的药品上,但在带量采购名单以外的仿制药、中药等领域往往还有很大空间。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文 / 每日经济新闻 张潇尹

一份判决书再次曝光药企销售中的行贿问题。

近期,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主任雷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及贿赂超三百万元,而案件中的行贿方则涉及恒瑞医药(600276,SH)旗下公司、扬子江药业等。

事实上,医药行业内的商业贿赂现象屡见不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院”和“回扣”作为关键词检索,便有1252篇相关文书。

业内:同质化药品市场滋生商业贿赂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代表为表示感谢和搞好关系所送的财物共计44.5万元,并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共计331.48万元归个人使用。行贿方包含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医药)、杭州果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等,其中新晨医药为恒瑞医药旗下全资营销公司。

判决书还披露了部分雷某收受回扣的具体细节:扬子江药业的医药代表戚某为了能维持和增加公司地佐辛注射液在雷某所在科室的销售使用,以4元/支的计算标准送给雷某回扣款共计44.75万元;而新晨医药销售代表徐某和叶某为了维持和增加吸入用七氟烷、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等5款药品的使用量,送给雷某的回扣款共计236万元,雷某收受后将部分回扣上交麻醉科,剩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仅是医药“回扣式”销售的冰山一角,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院”和“回扣”作为关键词检索,便有1252篇相关文书。其中涉及的药企数量众多,步长制药、华润医药等上市药企均在列,某种程度上看,药品“回扣式”销售似乎已经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医药行业中商业贿赂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医院和医生层面,医院在管理上松懈,往往对回扣予以默认,同时医生的收入结构有问题,卖药和开检查单可以获得比诊疗更可观的收入;二是供给侧方面,当前的药品市场中,依旧存在大量同质化的仿制药,给回扣是药企扩大销量的手段,这或许也是药企销售费用高企的原因。”

史立臣进一步表示,带量采购政策在降低药价、挤压“回扣”空间方面已经产生一定效果,“目前来看,商业贿赂的情形很少会发生在专利药物和入选带量采购名单的药品上,但在(带量采购)名单以外的仿制药、中药等领域往往还有很大空间”。

新规酝酿中:药企将为商业贿赂承担连带责任

恒瑞医药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的销售费用同比增长31.87%至85.25亿元,“销售费用”科目中包含了学术推广、创新药专业化平台建设等市场费用;差旅费;股权激励费用等项目。

其中,学术推广、创新药专业化平台建设等市场费用达75.26亿元,公司2019年度的差旅费达9.09亿元。巨额销售费用的背后有着一只庞大的销售队伍,恒瑞医药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末公司销售人员总数为14686名,占全体员工数量的60.11%。

图片来源:恒瑞医药2019年年报截图

2019年度,恒瑞医药的销售费用占营收的36.61%,同时,公司列示了华润双鹤、丽珠集团、科伦药业等数家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情况,占比在36%至39%不等。

图片来源:恒瑞医药2019年年报截图

此外,还有不少销售费用占营收比例超过50%的药企,比如2019年度,步长制药的销售费用占比达56.68%,灵康药业销售费用占比达66.81%。

针对公司销售费用情况及公司内部针对商业贿赂的处理等问题,5月11日,记者联系恒瑞医药方面,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相关部门针对医药行业的反腐力度正在加强。

去年6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赛诺菲、复星医药、恒瑞医药、步长制药等77家药企被列入稽查名单。相关文件要求,重点围绕医药企业的费用、成本和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其中便包括药企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今年4月,业内流传的一份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家医保局将合理利用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执法成果,通过企业承诺和契约管理,采取适当的失信惩戒措施。此外,医药企业在承诺杜绝商业贿赂及操纵市场行为的同时,还要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

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飞向记者分析表示,以往要界定商业行贿是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还是医药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需要确认多重证据,如医药代表的行贿行为是否经单位主管批准,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流入单位等。

目前来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很重要,若上述征求意见稿最终得以通过,或能进一步约束医药行业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史立臣对此分析表示,打击商业贿赂作为医保控费的重要内容,最终还是要面向药企,毕竟行贿资金往往大多来自企业。但对行贿责任主体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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