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细化年报延期披露安排,最晚可延期至6月30日

4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确实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了细化安排。

具体来讲,一是规定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照规定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延期披露,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二是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可免于披露相关公告。三是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召开。四是明确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公司,不适用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的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规定,深交所对此情形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少数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披露年报的公司,深交所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分阶段披露。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延期公告、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同时,上市公司仍应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应早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二是做好充分风险揭示。对于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每周披露进展情况。

三是督促关键少数归位尽责。对于拟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应当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行为发表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意见,说明原因及审计受限程度,以及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及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的,应不予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经延期但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且无充分理由说明系受疫情影响并出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支持意见的,按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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