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罚

3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之下,《实施办法》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要求,即:一,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明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具体在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及设定上,《实施办法》结合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删除了“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撤销其任职资格”“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责令参加培训”等四类监督管理措施;结合风险处置不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删除了“临时接管”措施。

《实施办法》还新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两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避免各类规范性文件随意设定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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